商標註冊問題

首頁>常見問題 >商標註冊問題

註冊商標

許多客戶會想要擁有一個商標,卻不知如何下手,如何註冊,我們提供您完整解決方案,讓您從設計到商標註冊,未來發展到平面設計,網站設計,都由我們陪您一起成長,一起完成夢想。

 

商標保護目的?
「商標」常稱為品牌或牌子,以區別辨識商品或提供服務的特定形象視覺來源,為了避免混淆誤認以維護商標權人權利及消費者利益,並防止不公平競爭行為,促進工商企業的正常發展,因此商標法明定他人不得註冊的事由及禁止他人仿冒註冊商標之行為。

 

為什麼要申請商標註冊?
申請人為表彰自己之商品或服務,依法申請商標註冊,取得商標權後,得以排除他人以相同或近似商標指定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申請註冊。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惟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得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但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

 

商標與公司、行號名稱有何不同?
公司、行號等商業名稱代表該營業主體本身,相當於自然人的姓名;而商標則表彰該營業體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來源。公司、行號等商業名稱固亦可作為商標使用而達辨識來源的功能,惟其區別主要在於其標示方式是否足以使消費者得藉以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而非單純表示其公司、行號名稱。

 

什麼是「商標」?
「商標」指用以區別自己與他人商品或服務的標誌,隨著經濟文明及行銷市場的活潑及多元化,商標的型態可能為包裝設計、立體實物、聲音,甚至為氣味等,我國規定,商標可以由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的任何標識。但無論如何,各國商標法的最低要求,它須具有能讓一般商品購買人認識、辨別不同商品來源的特性,商品的普通名稱或直接明顯的說明,多不具有商標的特徵(§5)。

註冊商標取得法律上得排除及授權他人使用的權利,除傳統上商品或其包裝、容器平面上所標示的商標外,另有立體、顏色及聲音等特殊形態的商標。

立體商標:指凡以三度空間所形成的立體形狀,能使購買者藉以區別不同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例如商品形狀或其包裝、容器形狀已達可區辨商品來源的識別功能者,即可註冊為立體商標。

顏色商標:指單純以顏色作為商標申請註冊,而將顏色施於整個/部分商品、容器上或所提供服務的營業處所等,且該顏色本身已足資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者而言,不包括以文字、圖形或記號與顏色的聯合式商標,即可註冊為顏色商標。

聲音商標:係指足以使相關消費者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聲音;例如具識別性之簡短的廣告歌曲、旋律、人說話的聲音、鐘聲、鈴聲或動物的叫聲等,即可註冊為聲音商標。

 

商標從申請到核准註冊需時多久?
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與一般人民申請案件不同,其審查手續繁複,除就個案所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審查外,尚需進行圖樣前案註冊資料的檢索及審查有無法律規定不准註冊之事由,而目前註冊商標已近160萬筆,故其審查需費相當時日,大約8個月,但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但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表示商標已註冊的或表示作為商標使用的「TM」可否載於商標圖樣內申請註冊?
®乃一般交易市場上通常表示該商標已註冊的標誌,而「TM」則表示作為商標使用的標誌,商標權人或其授權使用人均得以標示於註冊商標上,故不具商標識別性及排他性,不宜作為商標的一部分申請註冊。

 

相同商標可否在不同國家由不同人取得註冊?
商標法係國內法,其註冊保護有其屬地性,故相同商標由不同人在不同國家註冊,這是可能的。若廠商對於其商標商品/服務的經營行銷策略,基於全球性考量,即有必要依其行銷領域範圍同時於各國申請註冊保護。

 

是否可以他人已登記之公司名稱來註冊商標?
公司名稱代表該營業主體本身,相當於自然人之姓名;而商標則表彰該營業體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來源。惟市場常見慣例多以公司名稱之特取部分作為商標,且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商標「有著名之法人、商號或其他團體之名稱,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得註冊,故不宜以他人已登記之公司名稱來註冊商標。

 

法人解散登記商標權是否消滅?
法人為解散登記商標權並不當然消滅。依公司法第25條規定:「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因解散之法人仍享有一定範圍之權利能力,亦得將其營業移轉於他人,則該法人之商標即有繼續使用之價值,其商標權並不當然消滅。

 

以商號或行號負責人名義取得註冊的商標,若該商號或行號(獨資)負責人變更,該註冊商標應辦理移轉登記或變更登記?
商號或行號註冊的商標既屬於其營業主體的自然人所有,故負責人變更為另一人,縱商號或行號(獨資)營業經他人頂讓而名稱依舊,因其法律上權利主體不同,應辦理移轉登記。

 

對於商標之註冊認有違法情形應如何處理?
對於註冊商標認有違法情形,依商標法有三種不同的途徑得以救濟:
異議(商§40)
評定(商§50)
廢止(商§57)

 

外國法人其商標雖未於我國註冊,但針對相同或近似且已於國內先行註冊者應如何主張?
商標法採註冊保護主義,是以,外國法人之商標,若未經註冊無法取得保護。惟若國內先行註冊者,有未經同意惡意搶註之行為,並符合商標法下列規定情形之一者,得對之申請評定撤銷其註冊:

(1)符合商標法第23第1項第12款規定
該外國法人之商標為著名商標或標章時,先行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於該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可依違反商標法第23第1項第12款規定對之申請評定。又依商標法第51條第2項規定,若該先行註冊商標註冊時係屬惡意者,即明知為他人著名商標而有惡意抄襲者並影響市場正常交易秩序者,則縱該商標註冊公告已超過5年,該外國法人仍得對之申請評定。

(2)依商標法第23第1項第14款之事由主張評定
若該外國法人為先使用商標之人,且與該註冊人間具有業務往來關係,例如註冊人有從該公司進口商品銷售之事實,亦可依違反商標法第23第1項第14款規定申請評定。惟依商標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若該商標註冊公告已超過5年,則外國法人不得申請評定。

 

販賣自己所有之物(含進口水貨)時,應如何避免侵害商標權?
販賣商品(含進口水貨)時,應先利用本局商標資料檢索系統(網址http://tmsearch.tipo.gov.tw/TIPO_DR/index.jsp)查詢該商品之商標圖樣是否已於我國取得註冊,如無,則不會有侵害商標權之問題。其次,就已取得商標權之情形,如所販賣之商品係出自註冊商標權人或其授權人所製造之真品,縱其為俗稱之「進口水貨」,販賣人未對其進行任何加工、改造或變更,直接以原裝產品銷售,因該物與商標權人行銷之物商品品質相同,且不會引起消費者混淆誤認,應無侵害商標權之情形。反之,如經加工、改造或變更後而仍依原商標圖樣販賣,則可能有侵害商標權之情形。又販賣之商品若係仿冒品,則將違反商標法第61條第2項之民事侵權規定及第82條之刑事侵權規定。至於具體個案是否侵害商標權,須由法院依職權就具體事證加以判定,非屬本局業務執掌範疇。

 

發現他人將自己商標中之文字作為公司名稱時應如何主張?
依公司法設立登記之公司名稱仍不得排除他法領域之規範,諸如商標法、公平交易法等,是以,若發現他人將自己商標中之文字作為公司名稱時,商標權人可考慮依商標法第62條或公平交易20條第1項規定尋求救濟。至於具體個案是否符合前述法令之規定,須由法院或公平交易委員會依職權就具體事證加以認定

 

商標與其他智慧財產權的差異?
除商標權之外,一般所稱智慧財產權包括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及積體電路電路佈局等事項,專利權主要著重國家產業技術的發展及提昇,而著作權則以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為目的,該等權利固皆有一定存在期限,惟商標權長期繼續使用所累積的商譽,得因企業永續經營的理念延展權利期間而不滅,且賦予商品極高的附加價值,堪稱為企業的第二生命。

商標指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的任何標識,用於競爭市場以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商標權利若非權利人拋棄或已成為市場業界所通用名稱或標章而喪失識別性外,可一再延展使用其權利。

著作權主要保護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須由著作人個別運用智慧、技巧獨立完成,故需具有原創性,而無需達到前所未有的獨創性地步。著作類型包括語文、音樂、戲劇、舞蹈、美術、攝影、視聽、建築、電腦程式等著作,一般著作財產權期間存續於著作人的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

專利保護為鼓勵發明、創新提昇國家整體產業水準,須具有新穎性、進步性、實用性及產業上利用性等保護要件,賦予專利權人一定專用期間,著重其研究發展的成果,期限屆滿該產業技術即成為產業利用的公用財,使社會公眾普遍受益。


資料來源 : 商標申請事務所


CSIDEA商標設計最新作品,請連此!我們提供您有品質的商標設計,以及完整性的品牌服務...